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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32114号“孔雀龄”商标复审申请被驳回分析


来源:银枪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1-10-04    阅读量:

第49632114号“孔雀龄”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不服,提出驳回复审申请。2021年6月25日评审结果为仍旧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2938号“孔雀翎”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评委复审合议组认为,本案申请的“孔雀龄”商标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孔雀翎”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2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故驳回“孔雀龄”商标的注册申请。

从本申请事例可以看到,虽然本案2商标注册人位于我国分属南北、东西的不同地域,但现在市场经济速度快、宣传范围广,跨地域品牌宣传和经营已是常见的行为,因此地域不能成为注册商标的侥幸理由。

我们也可以看到,商标申请之前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查询,了解名字是否已被注册或有近似商标存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另外,判断商标是否构成相似的情形,也是需要具有丰富经验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的。而且,商标及目前法律审判都属于一事一议,故,不能以甲商标的案例来判断乙商标申请的情形。因此,一个全面掌握商标审查尺度、熟练运用审查标准的代理机构显得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