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丹 ”系列商标之争
来源:银枪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1-10-04 阅读量:
1984年,成立福建省晋江县陈隶溪边日用品二厂。2000年,修改企业字号为“乔丹”。
2004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开始申请注册“乔丹”系列商标并大规模使用。2009年,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在NBA赛场进行一个赛季广告宣传。
2011年11月25日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11年第263次会议审核,成功过会。但是由于后来的诉讼未能如愿拿到上市的正式批文。
2012年2月,著名美国NBA 运动员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乔丹”商标的申请,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乔丹”商标予以维持。
此后几年,“乔丹”商标案历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012年6月,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称已经注销了迈克尔•乔丹的子女姓名等部分可能被误解的商标。对此,迈克尔•乔丹表示欢迎。
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英文姓名:Michael Jeffrey Jordan)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10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以下简称“乔丹”商标案¹)。庭审现场有众多媒体和旁听人员,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进行现场图文直播,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新浪法院频道进行同步视频直播。庭审前后共持续了将近四个小时,法庭辩论异常激烈。
2016年3月,乔丹体育已通过发审会,正在等待批文。招股说明书显示,乔丹体育拟登陆上交所主板,预计发行股数为1.125亿股,预计募资10.64亿元,资金将用于生产基地扩建和直营店等项目建设。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对“乔丹”商标的注册损害了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因此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2018年6月,北京知产法院审结了原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9案。涉案商标包括“乔丹儿童”、“乔丹体育”、“乔丹逐光科技”等。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等7件案件,不涉及姓名权,应予以维持商标权。北京知产法院的理由是:以中国公众中已普遍将“乔丹”与美国知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相联系,若在申请类别中使用此商标,会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且援引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乔丹“系列商标裁定作为引证。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本人的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因此不构成损害肖像权。
2020年4月8日,最高法院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行政判决,判定此前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终审裁定结果为乔丹体育败诉,撤销25类“乔丹+图形”商标。
因与乔丹诉讼纠纷,IPO过会近8年仍未获批文。未来想要上市,乔丹体育或许只能选择更名或就商标和解两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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