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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可以申请商标吗?


来源:银枪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3-08-18    阅读量:119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申请商标,应以作为商标使用是否损害作品在先权利为判断标准。在先权益保护在不同的权利类型应当有合适的保护边界。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在作品创作出来,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已经享有相应的基于版权法所给予的权利。比如作品署名权、出版权、改编权。同时,作品中的人物也被规定所有权归属。

但另一方面,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在申请商标的情况下,其他无障碍的情况下,考虑商标名称对作品在先权利是否造成损害,我们应该考虑:
一、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是否造成对其来源产生于作品的误认;
三、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商标使用是否导致唯一的对于作品的联想;
四、作品名称或角色名称是否已经具有跨领域的知名度。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


2023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公布了一个案例,是著名武侠小说人物“花满楼”这一人物同名的商标异议案。下面是主要案情。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认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这件案子体现出著作权在先权利保护的适用问题。在先权利是一个笼统的权利统称,在不同适用境况需要对在先权利进行甄别:一该在先权利是否形成;二是否侵犯在先权利。